城管同市之间说话怎么说

城管综合执法用语规范
发布时间: 2019-12-20 00:00 阅读:1310次
一、执
法语言的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受理、接访、巡查、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树立礼貌待人、真诚服务的意识,做到态度和蔼诚恳、语言文明、耐心细致,表达通俗准确,严禁使用生、冷、横、蛮、硬的执法语言。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必要时可邀请翻译到场。
(二)严谨原则。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律和公权力,对群众的解释、宣传必须有法可依、有理有据,严禁随心所欲的语言。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熟悉城市管理领域的专业术语和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乡规民约进行说服教育。
执法语言根据城管执法的不同阶段(环节)及其环境特点,可以分为接访语言、走访语言、执法现场语言等相关执法语言规范。
二、接访语言规范
(一)接待群众来访语言规范
1.招呼。态度诚恳,面带微笑,说话和气,例如:您好,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等等。
2.交谈。入座、倒水(茶),稍做寒暄,以缓解和打消来访者畏惧或者对立等情绪。例如:您请坐、别着急、慢慢说;请问您有什么事;请问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等。
3.倾听、记录。来访者无论情绪如何激动,执法人员要控制自身和对方情绪,倾听并做好记录,可使用同情、理解性的语言予以沟通,辅以安慰,耐心引导,切忌产生厌烦情绪,例如:您慢慢说,我马上记录;我很理解您的心情,我正在详细记录;等等。
4.适当提醒。遇到喋喋不休、语无伦次的来访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婉转地提示:请您尽量讲述要点,便于我准确记录;等等。
5.婉言相告。采用商量的口吻,认真征求来访者意见,并充分说明答复的途径和方式:您的意见我们会认真处理,请您留下电话便于及时回复;您有什么不明白的随时跟我们联系;您的情况我们会尽快进行核实,××工作日内会给您答复;请您多提宝贵意见;等等。
6.礼送。应起身相送,并辅之以您慢走、再见等礼貌用语。
(二)接待群众来电语言规范
1.接听。接到来访(举报、咨询)电话时,应自报家门:您好,我是××(单位名称)电话,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等等。
2.记录。礼貌的询问所要反映的情况,并认真记录: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您慢慢说、我正在记录;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反馈(答复);对不起,我没有听清楚,请您再讲一遍;您反映的情况我重复一遍,是否有补充;等等。
3.婉言相告:凡是能够立即答复解决的,应立即答复;不能马上答复解决的,告知再次联系的方式、时间。例如,您反映问题,我已做好记录,马上汇报处理,感谢您的信任;对不起,您咨询(反映、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我们单位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单位咨询(反映、投诉),并告知依据;等等。
三、走访语言规范
(一)接触寒暄。避开正在吃饭和休息(午休、晚休)的时间,轻声敲门或按门铃:请问,××(同志、大哥、大姐等称谓)在家吗?我是××(单位名称)××(姓名),可以走访一下吗?等等。
(二)诚恳交谈。
1.注意举止礼节,诚恳的告知对方来意和身份信息:我们走访是为了××(事由),我是××(姓名),担任××(职务),执法证件××。
2.需要调查了解情况的: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会做好保密工作,对您负责。
3.需要征求意见的:你提出的意见,我们会充分考虑(及时汇报);这是回执,请您收好,请问您还有其他意见?
4.需要布置工作的:这样可以吗?还有什么不适合的?等等。
(三)礼貌告别。
礼貌感谢,握手告别,例如谢谢您的支持(配合);有什么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请随时和我们联系,再见;等等。
四、窗口规范语言
(一)受理。起身招呼:您好,请问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请您提供××材料;等等。
(二)审查、审核。
1.符合条件的: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我们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请您签收《受理通知书(单)》,我们于×日内审查后通知您;请核对您的凭证(证书、证件),请收好。等等。
2.不符合条件的:对不起,您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请您到××办理,依据是××;对不起,依照××(名称、内容)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办理;请您签收《补正材料通知书(单)》,补齐后再来办理;等等。
3.礼貌告别。您还有什么不明白(需要帮助)的地方,随时可和我们联系,慢走、再见;等等。
五、执法现场语言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严禁耍威风、赌狠或盛气凌人,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遵守执法现场语言规范。
(一)常规语言规范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3.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师傅等。
4.告知用语: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我们是××(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姓名),请看证件;我们正在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工作范围),我们的执法过程全程记录,请您配合;等等。
5.履行职务用语。
(1)宣传纠正(行政指导)的:同志,请支持(配合)我们工作+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建议),最后是谢谢配合。
(2)调查取证的:同志,根据《××××》(法律名称)规定,现在对您(或单位)××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勘验),请现场参与、配合;同志,请您现场见证我们的调查取证过程。
(3)采取强制措施的:同志,根据××(单位名称)决定,现对你的××(强制标的物名称)××(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名称)+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请你配合工作。
(4)送达法律文书的:同志,文书内容(宣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宣读)完毕,如无异议请签收。
(5)行政告诫处理的:同志,请您立即(或在××期限内)清理违章现场(或恢复原状)后再离开,谢谢;整个执法过程已经全纪录,希望您以后增强守法意识,依法经营,不要再出现类似行为,谢谢。
(6)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罚款的:同志,您的××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现责令您立即改正,并当场处以××元罚款,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告知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如您对我们的执法有其它意见,请向××(单位名称)反映+地址和电话,我们接受监督;等等。
(二)应对妨碍执法语言规范
1.不配合执法的。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执法过程已全程记录,您可以拨打110或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您的监督权,但您现在必须服从并配合执法工作。
2.遭到推搡、撕扯的
(1)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你的行为已全程记录,已经涉嫌阻碍公务,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等等。
(2)不听劝阻,继续推搡、撕扯的:你不听劝阻继续妨害执法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你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等等。
3.一时行为难以控制的:请你控制情绪,执法过程已经全记录,我们已经报警,请等待公安民警处理;等等。
4.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要首先辑拿犯罪嫌疑人,同时对伤亡人员及时施救。此外,还要告诉相关人员:请大家冷静一下,我们已经报警并打120急救,请配合维护好现场环境,耐心等待公安民警处理;等等。
上述规范用语很重要,必须现场全过程纪录,是后续公安认定“经宣传、劝告,明知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继续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的事实证据。
(三)应对围观群众语言规范
1.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及时告知:请大家冷静一下,我们是××(单位名称)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大家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接受你们的监督,如果你们对我们的执法有异议或其它意见,请直接向我们领导机关反映,我们的领导机关是××(单位名称)+电话地址,感谢您的监督;等等。
2.围观人数少且可控。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劝离:同志,我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执法过程已经全纪录,一定会客观公正处理,请理解支持;为了你的安全,请不要围观,谢谢你的支持;等等。
3.围观人数多且不可控。劝离群众不可过急,应当用缓和语气:同志,我们已经报警,执法过程已经全都纪录,会客观公正的处理,请不要围观,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通行安全,感谢你的配合、支持;等等。
保安城管日常培训内容
保安部培训计划
一、目的
通过培训,使保安员熟悉我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明确保安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掌握保安值班要求和各种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保安人员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的服务意识。能按照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安全防范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时间
根据保安部的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和人员素质情况,培训时间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每季度进行周期培训
主要是进行礼仪、防火、防盗和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培训
(二)每周二进行日常培训
主要是进行作风强化、值勤动作培训
(三)每月底进行岗前培训
主要是针对刚进入岗位的人员进行值勤制度培训
三、地点
(一)保安部
(二)车场
四、方法
(一)集中理论学习
(二)实地岗位讲解
(三)实地岗位操作
五、内容
(一)周期培训
礼仪培训
1、保安礼仪概述
保安礼仪是保安员文明行为的道德规范与标准,是保安员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事的准则,是对保安员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
各方面的具体规定。
保安员个人礼仪是保安员个人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教养良知等精神内涵的外在表现,它不仅是衡量保安员个人道德水准高低和修养程度的尺度,而且也是衡量保安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所以,保安礼仪不仅代表保安员个人形象,更代表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是保安服务业赢得声誉和客户信赖的基本条件。
2、保安礼仪的特点
(1)保安礼仪是以个人为支点。保安礼仪是针对保安员个人自身行为的规定,而不是对保安组织行为的限定。
(2)保安礼仪以尊敬为原则。只有尊敬他人,才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敬。奉行尊敬的原则,旨在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新型关系,有利于避免或缓解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3)保安礼仪以修养为基础。个人礼仪是个人的公共道德修养在社会活动中的体现,它直接反映一个人内在的品格和文化修养。
(4)保安礼仪以美好为目标。保安礼仪引导保安员走向文明,其目标是实现真、善、美。
(5)保安礼仪以长远为方针。保安员只有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提高,不断完善自我的行为活动,才能养成优良的品质,塑造良好形象。
3、保安员的行为举止
保安员的行为举止,体现的是保安的精神风貌和素质修养,也是保安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良好的举止行为,对塑造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赢得客户的充分信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1)用语文明。在值勤中与人交谈时,态度要和善,语气要亲切,言辞要得体,给人以礼貌表示。保安员值勤文明用语很多,如检查验证时,应说“请出示您的证件”;须进行登记时说“麻烦您登记一下”;如遇对方不友好时说“请您不要生气,有话好好说”;遇对方表示感谢时,应说“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等等。
(2)坐姿大方。在值勤中,坐姿要舒展、自然和大方。坐时上体要挺直,勿弯腰驼背,不要垂肩、摇腿、跷脚、晃身子,应坐得端正,显得精神饱满;遇到有师生到来,应立即起身问候。
(3)站姿端庄。站立值勤时,应收腹、直腰、挺胸,双肩稍后放平,双臂自然下垂,保持身体端正,给人一种轻松自然感觉,体现出保安员的雄姿。切忌站得东歪西邪,弓背凸肚。
(4)行走稳健。行走时,身体要直立,抬头挺胸,平视前方,两腿有节奏地交替向前迈进,步伐应自然、稳健。在公共场合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之间要礼让;与人交谈时要靠边站立;两人走路时不要勾肩搭背;穿制服走路时,不要吃东西、吸烟和将手插在裤兜内。
(5)谈话自然。保安员无论在任何场合谈话中,态度要诚恳大方,亲切自然,语辞平和。问候注意使用礼貌语言。切忌装腔作势,高声谈笑,大呼小叫。
4、保安员的仪容卫生
仪容卫生,是保安员精神风貌和教育修养的外在表现。保安员的仪容卫生,要求做到:
(1)服装要整洁。穿着要合体,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不要将袖口和裤腿卷起来,衬衣下摆不要外露。不得披衣、敞怀,保安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2)上岗执勤着装要规范。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保安制服。
(3)注意个人卫生。头发要勤梳理,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蓄长发、胡须,指甲要经常修剪。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烟头、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及倒剩菜、饭、脏水; 不要在执勤时擦鼻涕,剔牙齿,脱鞋袜,吃东西;吸烟者注意不要在烟火禁区和公共场所吸烟.
5、仪容风纪一般规定
(1)值勤时应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2)头发要整洁,不准留胡须。
(3)保安员着制服时,不准戴项链、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4)保安员之间不得取绰号,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6、举止礼仪
(1)坐着谈话时,应双目正视说话者。切忌坐得东倒西歪或随意斜在椅背上或扶手上,也不应跷起二郎腿或把脚搁在桌子上,这样显得傲慢无礼。
(2)男士走路不要把双手反背身后,显得老气横秋或有优越之感,也不宜将手插入口袋,显得小气、拘束。双肩应平正,不要有高低之感,更不能摇头晃脑,给人一种流里流气、不踏实之感。
防火培训
1、火灾处理要求
(1)报告主管领导、值班人员及有关楼层使用单位。
(2)自行启动或通知动力部门启动消防设施。
(3)根据火势大小,经请示领导后报警或直接报警。
(4)控制出入口,只准出不准进。(5)疏导人员撤离现场,实施紧急救护。
(6)配合专业消防人员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2、 保安员火警报警程序
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火情的人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应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
(1)立即用火场附近的电话通知保安部,如附近无电话时,可打火场附近的手动报警器完成报警工作。
(2)采用电话报警时,请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讲话声音要清楚,要说明起火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被围困,火势的情况以及是否正在采取扑救措施等,然后通报自己的姓名和部门,之后注意倾听对方是否有补充询问,并做认真回答,得到允许后方可挂断报警电话。
(3)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场前,报警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使用火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补救。
(4)关闭火场附近的电源开关及门窗。
(5)切勿在火场附近区域高喊“着火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6)引导火场附近的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同时告诉师生不要使用电梯。
(7)灭火后,要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保安员火警处理程序
(1)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或电话报警时
a、用对讲机通知巡楼保安员即时到现场核实。
b、即时向分队长或主管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c、将监控镜头定在报警楼层监视,并将情况及时向分队长或主管报告。
(2)巡楼保安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呼叫后,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并且遵循以下规则。
a、报警地点在公共地方,直接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报警地点在办公室内,先按门铃,向师生简要说明理由后,进入报警地点检查。b、报警地点在实验室内,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报警地点检查。c、报警地点在停车场内,与停车场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报警地点检查。d、报警地点已上锁,即时报告当值主管和大厦当值负责人,留守现场观察,等待当值主管和大厦当值负责人到场后决定是否破锁进入检查。
(3)当值主管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值班报告后,即时带领机动人员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现场检查。
a、经到报警地点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复位,需向师生解释清楚,致歉后方可离开。
b、报警地点在办公室内或实验室且已上锁时,若观察到有明火或烟,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并通知负责人。
c、经现场检查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
(4)消防监控中心当值班人员收到当值主管指令后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4、保安员初期火警处理程序
(1)发现初期火警,在场人员应该
a、即时报告大厦消防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具体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b、立即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械扑救,尽量控制火势发展;
C、可能情况下,关闭门窗以减缓火势蔓延速度。
(2)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现场报告后
a、即时报告;
b、联络保安部主管,报告情况;
C、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
(3)当值主管收到火警报告后
a、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b、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城管执法标准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怎样理解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的意义
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的意义:
A、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践行群众路线,增强执法和服务意识的需要。群众路线的实质和核心是解决“为了谁”的问题。就城管执法实际工作而言,立身之本与终极目标,都是为百姓服务,为城市容貌更加美好,管理好城市服务好百姓。
B、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今年市政市容委组织编印了有关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管执法涉及市容、市政、园林、环卫、规划、环保等8大类278项,涉及的法律文件近40个,涉及条款3745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实施,既是全市执法队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的基础,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法律保障。
C、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落实“城市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工作。今年城市管理年的主题是打造“干净、整洁、有品味的海口”。我们现有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能否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今年,市市政市容委在城管执法系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其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D、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水平的需要。近年来,通过大家的努力,城市管理工作提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理解和好评。但是我们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群众不同程度反映执法随意性大、执法队员态度蛮横硬、吃拿卡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而引发群众不满。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外,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兰州城管执法怎样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一要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建国40多年来,我国在健全执法机制,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加强。作为城管执法人员来说,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理有节,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严格遵循执法程序,让违法者心服口服,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因此在执法中,要切实做到执行程序不漏项,遵循程序不颠倒。该用简易程序的,没必要复杂化;该用一般程序的,绝对不能简单化;二要强化证据意识。由于要及时对违章行为取得有效证据,因此不能图简便省事,调查取证工作一定要早考虑、早介入,在上路执法时就要带好取证设备,并指派专人负责,一旦事件突发,才能做到取证及时充分。在我们的城管队伍经历的几次事件中表明,由于我们严格管理,很多个体小商贩都对我们不理解,所以在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时,要靠他们来客观作证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才能固定执法工作的全部过程;三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即扣押当事人物品,要慎重进行,坚决克服随意性。占道经营的当事人大多是贩卖水果和农村来的卖点蔬菜的农民,对他们的物品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很容易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针对这部分违法当事人进行管理时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当管理相对人情绪十分激动且现场执法队员少于一定数量时,应不予或暂缓实施证据保存,以避免群众围观,产生负面影响;四要做好违章登记。要遵循“分头巡查登记,集中执法处罚”的执法方法,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对违章情况可实行登记制,对一般性违章,发现一次,面对面登记一次,并要当事人签字,对出现反复性违章的则依法予以处罚。
(二)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廉洁执法:一要以平和心态待人。以平和心态善待当事人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的素质,绝大多数群众都是明理的,只要多给他们讲道理,多宣传法律法规,他们都会服从管理,相反粗暴蛮横的态度易使当事人反感,产生抗拒心理从而引发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起哄,这样不仅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而且影响队伍形象;二要耐心细致办事。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执法对象的文化素质、社会背景、个人性格等是千差万别的,城管执法人员要特别注意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说明,善于从中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想法,了解当事人违章活动的原因,从而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灵活有效的处理。如果当事人不理解法律法规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如果当事人有抵触情绪甚至火气很大时,要冷静对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诚恳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三要公正公平处理。执法人员对各种违章行为的处理要把握得当,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尺度的把握,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四要廉洁执法。廉洁执法是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在执法中,要坚决制止乱罚款、罚款不给票据私下截留、扣押物品不列清单不给单据、私自变卖和处理扣押物品等行为,坚决遏制吃、拿、卡、要等歪风,同时,要不循私情,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态度案,“公生明,廉生威”,只有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执法,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才能在老百姓心中树立起来。
(三)文明执法必须注意掌握方法: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处罚只是手段,服从管理、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才是目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一要注意使用文明得体的语言。语言表达的方式,反映了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知识水平,一句话可以惹人笑也可以惹人跳,就看你的语言表达方式得不得当。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讲文明话,对当事人要用尊称,了解询问案情要“请”字在先,获得配合要表示谢意。声音要宏亮而不凶狠,态度要诚恳而不蛮横,语言要严肃而不粗暴。要讲专业话,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不讲多余的话,不讲与纠正违规工作无关的话。要有的放矢讲话,对于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说话要简单、明了、浅显易懂。对于初次违规而诚恳表示悔改的当事人,应把批评教育寓于期盼的语言中,鼓励他们有错必改。对于粗野蛮横型的当事人,既要态度严肃地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拒不纠正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又要刚正不阿地讲清法规条款,以自身正气压倒对方蛮气。对于屡犯者,要孜孜不倦地对其说服教育,说话切中要害又留有余地,同时尊重违规者的人格和自尊心,以利于做好转化工作,切忌说话时用手指指向当事人;二要高姿态包容。城管队员是执法者,是受过教育、具有一定素质的人,要处处体现执法人员高姿态、高素质、守纪律、讲文明,对队员管理要从严,对市民的过激言行要包容,任何时候都要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打斗现象,也要尽量避免与当事人发生推搡拉扯等身体接触;三要改进执法方式。纠正违章行为时要尽量做到“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四警告、五处罚”的程序要求,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初次违规者,首先要敬礼、亮证,宣传城管法规,劝其自觉改正,对再次遇到违规者,要进一步指出违规事实、违规条款,促其自行改正,对年老体弱或进城农民的违规者,要主动引导他们到规范的地点进行经营,提出在限期内改正可不立案处罚的警告,对屡教不改的违规者,要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实施城市管理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和城市环境意识,因此城管执法者必须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在执法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多形式全方位抓好城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打好城管执法工作的群众基础。搞好了宣传工作,才能争取广大市民对城管工作的理解,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城管、理解城管、支持城管的浓厚氛围。要有计划地开设专题、专栏,系统宣传城管法律法规,正面宣传城管执法好人好事,在城市公共场地张挂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书写漫画警言、设立广告牌、广告栏,提示市民自觉讲文明、讲卫生、守法规、爱城市,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业主、各界市民代表为城管监督员,组织开展“心连心互帮互助”活动,深入开展以“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办案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执法”工程活动;二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城市管理执法的合力。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城市管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配合协作制度、信息联系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定期通报和走访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三要畅通市民进谏渠道,切实为民排忧解难。要本着“城管无小事、事事关民心”的原则,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为切入点,深入开展“城管排民忧”活动,切实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抓好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问题的及时处理和答复工作,确保市民投诉件件件有人办、事事有人帮、项项有落实。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沉下身子加以调查研究解决,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定期回访已办理的群众投诉件。对上门反映问题和办事的群众,要一律热情接待,做到问一声好、递一把椅子、倒一杯茶水、说一声再见,树立城管执法部门“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的形象;四要坚持“疏堵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城管贴心为民服务活动。去年以来我县先后兴建了中街农贸市场和小百货市场,规范了商贸步行街,我们城管人员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不能摆摊的地方坚决取缔,可以设点的地方创造机会设点,只有给了这些弱势群体“一定的谋取生计空间”,他们就有了活路,也只有他们有了活路,方能有社会和谐可言。
城管的规范准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2019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派驻本镇(乡)、街道的城管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告知其所属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0)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将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将第十七条条标修改为“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四、其他修改:
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规划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规划资源”。
将第八条中的“环保、工商”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在“住房城乡建设”后增加“房屋管理”。
将本办法中的“区、县”“区县”均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你对城管的执法方式有何意见或者建议?
从我看到的城管执法,我对目前城管执法方式有以下建议:
一.建议城管执法的时候态度随和一些
我看到地城管,都是一些人高马大的男人,看起来好凶呀,话都不敢说,搞得很多胆子小点的摊贩都害怕,本来摆摊个摊摊都是为了生活,都不容易,有些城管来不来就给人家掀摊摊,大神呵斥,往往会引起大家的反感,更加对着干,也不得听你的。所以我建议城管执法的时候,态度随和一些
二.建议增加一些女性执法者
现在基本上看到地城管都是男性,感觉有时候对于一些女性摊贩有些事情还是不方便,所以我觉得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女性执法者。这样有些事情比如拉拉扯扯的时候,工作起来还是要方便一些,而且女性动作也要温柔一些。
三.建议增加一些中年执法者
现在很多摊贩都是些年纪较大的人,而执法者都是些年轻人。年轻人讲话有时候会有点冲,而且很多摊贩脸皮厚,不得服你年轻人管,年轻人去搞不定,增加一些中年人经验丰富些,跟那些脸皮厚的摊贩更谈得来,做工作的时候更加方便,大家也更容易接受。
四.建议加强城管多进行一些理论知识培训和说话做事方式方法培训
在我印象中,很多城管执法者都是招聘进去就开始上岗,都没经过一些专业培训,工作时候跟人讲起道理来很薄弱。只知道一味蛮干,缺少理论支撑,很多被管之人都是口服心不服。所以我建议城管还是要多增加一些理论知识培训和做事方式方法培训。比如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等,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教授。经过培训,我相信城管执法时效果会好很多,大家也更容易接受。
关于城管同市之间说话怎么说的介绍就到这里,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城管同市之间说话怎么说全部内容了,欢迎大家留言讨论。访问培训啦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本文共2196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