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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29 00:3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重复统计和乱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统计员负责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定期报送公司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报表的编制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本单位各类报表的格式,各工厂所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当加强指标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关指标波动的原因,提供分析预测的信息。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存储
第六条工厂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数字以本部门统计员掌握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需要的统计资料,应由同级统计人员提供,以克服统计资料使用上的混乱。
第八条工厂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保管,工厂各部门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员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按月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以台账形式进行整理归类,以备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经过处理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对于过期的统计资料,如认为无保存价值,应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部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错误的纠正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发布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如有数字错误,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更正:
(1)当日日报表发现错误时,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口头询问方式更正。隔天发现错误时,应在当天的报告中说明。
(2)重大错误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员转移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竣工前,原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工作调动不得影响正常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员从工作台转移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a)向替换人员解释处理工作;
(2)培训替代人员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共2页,当前第1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