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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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8 06:00:56
唐代御史作为监察官员,其"告状"(弹劾)程序具有特殊的制度设计和权力行使方式,主要特点如下:
三级御史体系
御史台设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均有权弹劾从地方官吏到宰相的各级官员。唐睿宗明确御史职责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
独立弹劾权
初期御史可直接"仗弹"(当朝宣读弹文),无须经长官批准。唐玄宗开元年间一度需"关白"(报告御史大夫)和"进状"(中书门下审批),但肃宗后恢复独立弹劾权。
仗弹
适用于五品以上重罪,御史需戴法冠、着朱衣,在朝会时当众宣读弹文。被弹劾者须立即离班待罪,如王义方弹劾李义府时三次叱令其退朝。
弹文需列明罪行细节,如王义方指控李义府"殒无辜之正义"等五罪。
上书弹
对地方官员或非重罪案件,可书面呈递弹状,如监察御史郭震弹劾刑部尚书赵彦昭。
风闻奏事
御史可依据传闻弹劾(如"风闻东海王源"),不核实信息来源也不担责。
程序演变
安史之乱后仗弹一度衰落,德宗时恢复"悬衣冠于宣政殿"制度,强化仪式感。
唐代御史弹劾通过"霜简与秋典共清"的庄严形式(仗弹)和"鹰鹯并击"的严厉措辞,形成对百官的震慑,但其独立性受相权压制时有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