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王某的哥哥能否要回给王童的5000元见面礼?为什么?不能,给予的已经是人家的了,不能要回.
2李代花代王童赠出1000元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这是他代管的钱,没权利代赠,
3王在富夫妇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不应承担,应该是王童的父母承担,监护人
4赵爽的父母可否要求李荣荣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应该,作为教师有监管责任,不能上班时间出去买菜,
5王童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老师李荣荣和赵爽的父母共同承担
6、赵爽的父母代赵爽行使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2年
GPA不够,申请留学本科成功的案例有多少?都是怎么弥补的?
澳洲留学
本文以申请澳洲留学为例,来介绍申请出国留学时,绩点成绩不高怎么办?
1、提前申请,提升分数
澳洲大学一般是提前一年申请,也就是大三结束,根据自己的各项分数计算自己的GPA成绩,如果成绩不达标,就要赶紧申请学校重修来提高分数了。提前申请的好处就是即使知道自己的不足,赶紧补救,争取GPA能达到申请学校的要求;但是,如果不能在大三完成GPA提升并且立即申请澳洲院校的话,很可能赶不上毕业后的无缝对接,也就是说,本科毕业后会有一段时间的“空档期”。
2、合理分析,拉开层次
就算是澳洲八大,入学要求标准也是不同的,相比较而言,墨尔本大学、国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悉尼大学这4所大学要求会更高。
非211院校学生申请澳洲商科,墨尔本大学要求均分90,新南威尔士大学要求均分88,国立大学要求均分85,悉尼大学要求83,而剩余八大普遍要求均分是80分。因此对于80-85均分的同学,申请学校时就要拉开层次了,可以选择申请一个要求相对较高的学校,再申请一个要求相对低一些的学校,这样更加保险。凡事都有两面性,申请多个学校也就意味着申请费的增加,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同学来说,申请费也会是一个难题。
3、曲线救国,避开热门专业
和国内一样,澳洲学校对不同专业的要求也不同。相对而言,热门专业要求更高,而人文,教育,设计等专业其实对于均分的要求会低一些。申请者可以先选择一个冷门专业,先进入自己心仪的大学。如果留学过程发现自己实在无法喜欢选择的专业,也可以向学校申请转专业。
4、输入GPA成绩,一键定位选校
想试试以自己的GPA成绩是否符合国外大学的申请要求?可以使用留学志愿参考系统(以下小程序)来一键定位。
使用方法:把你的GPA、雅思成绩、专业名称、院校背景(211/985/双非)等信息输入到留学志愿参考系统中,系统会自动从数据库中匹配出与你情况相似的同学案例,看看他们成功申请到了哪所国代大学,这样子就可以对自己进行精准的定位。
案例分析 初中生真的适合出国留学吗
不太适合,孩子太小了,对于事物还没有完全的分辨能力,对于社会还一无所知,一是不安全,二是生活自理能力还不够,三是对完全陌生环境的适应能力还不够。所以还是不建议,可以读大学或者研究生再出国。
法学案例分析
第一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也可以说是侵权行为
第二 乙将玉雕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第三 甲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 本案当中 对玉石进行雕刻的行为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添附之中的加工行为 可能存在下面的几种情况
1,可以评估玉石和玉雕的价值 看谁的价值谁就获得所有权 如果乙获得所有权 当然还要给甲适当的补偿
2,因为乙擅自处分甲的玉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也可是说是侵权行为 乙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又因为此玉石对甲有着特别的意思 有纪念价值 因此 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获得此玉雕丙取得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
当然 本案还可以运用无因管理的理论进行解答
甲如果认同了乙的行为,可以获得玉雕的价款并支付乙必要的费用
无因管理的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法律上的义务
正当的无因管理还应当具备不违反他人的意愿
乙管理了原本属于甲的事务 满足第一个要件
乙是为甲管理事务 是为了甲玉石的增值 显然不是为自己
乙并无为甲玉石升值的义务
因此他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至于是否符合正当的无因管理 还要看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此案件中乙并未取得甲的同意 如果得到甲的追认 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 此时严格来说仍然是不当的无因管理 只不过甲可以获得乙不当管理所得的利益 同时要支付乙必要的管理费用 如果得不到甲的追认 那就是不当的无因管理 是不当管理 是一种侵权行为 这时甲可以以不当得利来要就返还所得的价款
这是我08年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看万国学校的司考教材上有关的东西得出的结论
纯属个人意见 你可以仔细斟酌
至于你说的第一 第二问是否重复 水平有限 我找不出其他的答案 次答案仅供参考 你可以等等其他网友的答案 对比下
哦 我明白了 这道题的第一问好似是要问他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如果是的话 那他就是无因管理 至于是不是正当的无因管理还要视情况而定 就本案而言他应该是不当的无因管理 但不管是正当的无因管理 还是不当的无因管理都属于无因管理 上面的无因管理的理论就用上了
关键看出题人的意思是什么
再有其他的我现在想不出来了 你有什么疑问再说吧
其实 一个问题的答案不只有一个 可以有多个 民法的理论是相通的 某种行为符合此理论的同时也可能符合彼理论 甲擅自对玉石进行雕刻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 但同时他又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可以是无因管理 同时,他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成立了不当的无因管理,而不当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说他是侵权行为也不为过
总之 关键要看出题人的意愿,他想要什么样的答案
有疑问再联系吧
爱尔兰留学申请利莫瑞克大学录取有哪些案例
说到爱尔兰利莫瑞克大学想必很多准备到那里留学的朋友都略有所闻,今天86留学网就为大家相信的介绍一下爱尔兰利莫瑞克大学申请解析,希望对您的留学生活有所帮助。
学生背景:国内一般大学,工科,均分八十以上,雅思一般,目前没有达到申请硕士的要求
录取院校:爱尔兰国立利莫瑞克大学电子工程专业
案例分析:
Z同学国内一般大学,在不了解爱尔兰之前也和许多同学有着一样的名校情节,之前他也是在爱尔兰和英国之间做着比较,在从网上了解我们是专业的爱尔兰留学咨询的机构后,通过电话沟通和了解,很快的决定在我们360教育集体办理爱尔兰留学服务,除了我们是免费申请爱尔兰大学以外还提供了贴心的送机和海外的接机的服务让Z同学更加感动。
其实在第一次电话沟通中Z同学就和其他往常我碰到的学生一样同样对爱尔兰有着不少的误区,很多学生都会很自然的拿爱尔兰和英国做着对比,在此通过以下几点总结和区别英国和爱尔兰。
首先:爱尔兰留学是适合那些没有名校情节,冲着性价比高的学生,很多学生都会问爱尔兰大学的排名,在这里就举个例子,爱尔兰综合国立大学一共就只有七所,无论你怎样去拍卖或者选择任何一所大学,那他一定是排名前七的大学(哈哈哈哈,在这里一定有不少同学会大笑,也同样会觉得这个问题也和可笑),爱尔兰都是公立教育与英国从学校规模,学生人数规模,国际学生规模,对待大学意识和国家历史都是不同的。所以请同学们正确的看待爱尔兰留学。
其次:爱尔兰大学并不像英国大学那样看重学生的院校背景是否重点类,一本,二本或三本,当然如果是985,211类院校一定有他的优势,比如可以适当的降低录取标准(这里说的是均分),可以比其他非重点类院校申请奖学金的均分要低,当然除了院校背景和均分以外,爱尔兰的大学很看重雅思分数,很多大学对于那些雅思分数过低的学生是直接拒之门外的,只有给那些分数差的不多的同学才会给与配语言课程,也不像英国那样规模化有滚动开班式的来配语言课程。有些大学甚至是没有语言课程的。
最后:爱尔兰大学一年只有一次秋季开学,申请季和英国很相似都是前一年的年底申请,到次年的三月或者是六月截至,每个大学和不同的专业略有区别。因此,Z同学在没有很强的背景院校的基础之下由于均分不错,还是申请到了爱尔兰的利默瑞克大学,也因此选择了更加适合于自己的爱尔兰。
“万万没想到!美国商科留学利弊与真实就业率是这样的!”
01
到底是否要留学?
大部分学生选择出国留学都是为了提升自己,为的其实就是毕业后能有更多的机会找到更好的工作,因此对于那些现有背景或资源已经比较足够且能够使得自己本科毕业后或通过既有工作得到晋升的人来说,出国读书或许并不是绝对必要的选择;反之,如果自身的背景较弱、与其它竞争者相比没有优势、且最终由自己三观为导向的职业理想与现实有较大差距的学生则适合考虑通过留学或进阶的深造来提升自己。
具体来说,留学深造与在国内深造相比有以下优势:
第一个优势
从各类世界大学权威排名中我们可以看出,欧美发达地区的教育质量要高于国内,从就业竞争力上来看,学生从国外也有机会选择远多于国内数量的名校,比如与国内TOP2齐名的海外名校可能有近十所,与国内TOP5齐名的海外名校可能有近50所,如果自身本科背景较弱,一定意义上可以通过留学名校来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从各国教育质量上或者说回国后的文凭含金量上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美国大学的学历认可度最高,英国其次,澳洲与新西兰等国家较低。很多大型企业或高端领域的机构在筛选海量申请者网络申请时会有一个默认的目标院校清单,对于一些供不应求的岗位,目标之外的学校应届生会被直接无视,每个公司HR使用的清单会有不同,但如果例如世界大学排名前100或前50、美国大学排名前100、英国大学前10会是许多机构参照的大致标准,另外诸如特殊伦敦商学院和雷鸟商学院这样的著名商学院虽然没有很高的综合排名,也会被列进目标院校之中。
第二个优势
从上文刚提到的中美教育体系与学位制度的对比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的研究生考试体系仍旧以一考定终身为主,学生自主的选择权比较有限,而国外的制度下,基本不限制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参加次数(虽然如GMAT这样的考试限制每365天每人可考5次),也不限制大学的申请数量,一些临场发挥不稳定的学生可以通过多次尝试体现真实的水平,而一些应试能力稍弱但其它特色突出的学生也有不少机会获得一些名校的破格录取,因此对于学生来说是个更公平的选择。
第三个优势
许多商科领域中的高端子领域对于硕士学历是有硬性要求的,比如金融行业中商业银行的总行、证券公司总部的大部分部门;也有许多领域给予研究生的待遇要比本科生高不少;另外,许多行业内晋升中高级管理层对于硕士学历也是有明文要求的,读一下在职研究生对于职业生涯发展中前期且想一直留在同一系统中直线发展的人来说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拥有全日制硕士学历(而非只有学位),能让我们在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时,给自己的职业发展在遭遇增加保障。
第四个优势
所谓的国际视野,下文我还会提到这个话题,概要就是国内大部分公司对于所谓的海龟的国际视野和思维能力并不感冒,但海外的留学可以带给我们更好的沟通能力,比如多了一门外语、更了解国外的文化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会使得海归具备更好的国际沟通技能,在求职过程中多了外资和合资企业这样的选择之外,甚至对于一些需要开发国外市场业务的公司来说,这样的技能也足以使得有海外背景的你击败你的竞争者获得难能可贵的升迁或外派机会;再者有过充实海外留学经历的学生相对更务实,知道或许在大部分没有出过国的人嘴里口口相传海外怎么怎么好,国内怎么怎么差并没有那么的绝对,他们更懂得珍惜眼前,更明白在哪里、怎样的生活和职业发展更适合自己,也更有能力取海外之精华,出社会大染缸而不染。
第五个优势
虽然国内研究生的学费及生活费要比留学低不少,但海外留学的不少学生能够在毕业后的未来几年中不但迅速地将留学所付出的财务成本收回,还能使得未来的职业发展地更快更顺畅,具有战略意义。国外的商学院所设定的学费往往等于他们的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在当地工作的起薪,而如果毕业后选择回国或许收回财务投入的速度会变慢。我们也或有耳闻不少学生留学回国后工资不但没有比之前高,还出现了下滑,究其原因,社会经济形势、特定行业的发展变化、特定企业的效益波动,以及留学时选择的学校的优劣都可能导致这类情况的发生。
可能存在的劣势
对于以后想要在非外企工作且没有其它社会资源的学生来说,海外商科硕士在毕业后求职方面有可能不如国内的硕士研究生抢手,因为海外积累的工作经验和人脉要带回国内会有一定的难度,与更“接地气”、研究生阶段便在老板照顾下在国内实习积累人脉的国内硕士生相比,(下文第五章中我会再深入提到关于国外积累的工作经验和人脉的问题)有着一定的劣势。比如许多大型银行、证券公司总部的笔试中就涉及到许多国内学生很熟悉的公务员行测与申论类型的测试题,许多海归在磨炼了一口好外语的情况下,汉语水平多少都受到了影响,想象一下,当他们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遇到一篇需要在短时间内长篇大论地结合抒情方式歌颂党和祖国的案例分析题时,是不是很可能直接缴械投降呢?不过也存在一些目标明确,清晰地坚定地知道自己毕业后要回国工作的学生,在海外留学期间时刻保持对国内形势的了解和关注,与国内硕士生几乎同步准备面试与招聘、安排好国外学习,在必要时刻飞回国内参见几次重要面试,这样就能把一些求职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对于如果在国内已获名校保送机会的在校生、对于已在非外资企业获得较好职业发展的人士来说,由于机会成本太大,也不太适合选择出国留学(公派留学除外)建议选择修读国内的在职研究生项目,或像中欧长江这类体制外商科管理类项目。
02
留学后就业率如何?
在上文中,涉及到回国工作的方面比留在国外工作的要多,第五章中我还会有进一步的讨论,这里我先来回答一个非常多学生及家长关心的问题,“出国留学毕业后的就业率到底怎么样?”,在他们问到我这个问题是,他们几乎都主观地认为答案一定是“不高”,更多地是想听一下对于他们认为的这个答案的解释。
而我给出的答案是,“国外留学的中国学生就业率其实并不低。”可是实打实的数据显示,除了英国这类的由于非常不鼓励外来移民的国家之外,像美国这样的国家的中国留学生最终毕业后留在美国工作的比例不足10%,这样的数据岂不是给我自己当头一棒?对不起,请容许我给我的回答加一个限制条件来重新阐述一下我的观点,对于排名较为靠前,比如美国大学综合排名前50、前100、甚至没有综合排名只有地区排名的学校毕业生来说,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的 “实际” 就业率并不低。
01
首先,在美国,受到美国教育部认证以及中国教育部官方认证的正规大学有三四千所之多,排名较低学校的毕业生的就业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他们多少都为整体留学生的低就业率做出了负面的“贡献”。而向我提问的家长们和学生们大多都是了解我们团队历年来都能够帮助绝大多数学生申请到了美国前50的大学,因此对于这些很可能也能进入高排名院校留学的群体来说,这样的所有美国大学中国留学生的平均就业率没有太大的意义和参考价值。
02
其次,虽然大多数排名靠前学校的中国学生毕业后在美国的就业率同样不足15%,所以我这边使用到了“实际就业率”这个词。我国在统计国内应届生就业率时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内的应届生基本不存在去其它国家工作的选择,而海外留学生除了可以选择留在国外也同样可以选择回到祖国的怀抱,因而许许多多的留学生会由于一些主观上的原因放弃留在国外工作,比如,当你突然意识到,作为独生子女能够在家乡工作能够照顾到日渐年迈的父母与大家庭有更多的相处时间其实非常重要时,你会如何选择?假设在选择留在海外还是回国时职业发展是我们较为看重的因素,当你发现你渴望从事的行业和事业在天时地利人和、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祖国更有机遇时,你会怎么选择?当你发现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自己在异国他乡能找到的工作和祖国给予的机会有天壤之别时,你会如何选择?当许多学生在了解或略有体验到在国外找到好工作的艰辛后会自我暗示自己其实还有退路,“实在不行”可以回国的时候,是不是有一大批学生便失去了拼尽最后一颗子弹努力努力留美找工作的毅力和勇气。
关于留美和回国后找工作反差的例子:我的身边现成的例子中有在美国只能找到中小银行销售类工作却最终拿到中国国内券商中TOP1固定收益部录取的同学;有在中国内地找到TOP3券商总部研究生行业研究员工作但在美国连相关面试都没机会拿到的同学;有在美国只能去中小房产公司做基层销售代表却被大陆正迅速扩张的世界管理咨询界老大麦肯锡录取的同学;有在美国获得有限的投行销售部门面试最终被拒但在中国国内被中金公司资本市场部录取的同学;也有在美国没有拿到任何一家五百强市场营销工作面试的却最终通过国内某五百强快销企业的海外专场通道拿到录取的。而上述这些活生生的例子背后都没有家族资源协助的影子,反过来看,拥有相关资源的学生中大多数其实也更适合回到国内,因为这些资源在特定的地方才更有价值。
03
其三,去了美国后商科留学生可以利用毕业后的OPT身份(可以被看做是美国劳工部为留学生提供的学业结束后的短期工作签证)工作一年,许多雇主会愿意给留学生提供这样的工作机会,要延长这样的合法工作身份需要进一步申请H1B工作签证,而很多雇主并不愿意或没有资质提供这样的资助(sponsor),于是乎一些留学生考虑到这样的情况,索性放弃留美工作,与上一点原因类似,也属于主观上放弃工作机会。
04
其四,许多获得雇主资助H1B工作签证的学生会因为一些客观的不确定性被迫回国。原因是美国现在的H1B申请程序中的最后一步通过摇号系统(LotterySystem)抽取一定比例的申请者并发放签证(被抽中的大致概率在65%左右),使得很多人遗憾的只能打道回府。这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不断增长的美国工作签证需求与经济危机后经济恢复速度缓慢导致的就业岗位供给之间的矛盾导致的。
结论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以美国为例,特别是对于排名较靠前学校的中国毕业生来说“实际就业率”其实并不低,如果留学生们只能选择留在国外工作这一条路,最终就业率的纸面数据就会变得很高。
Siwei Chen(陈思炜)
世为教育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民进上海高教联合委员会会员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商学院杰出校友,经济学学士、金融学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特聘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校外导师,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大学悉 尼工商学院客座教授
畅销书《方向的力量:商科职业规划》作者
前国内高端留学机构华东区&华南区总监
曾全职供职于迪拜主权财富基金-迪拜世界资本(PE-私募股权投资)
曾全职供职于欧洲最大投行-瑞士银行(UBS)
公证与律师制度的案例分析有哪些题材?能否告知一下,把案例分析的格式告诉一下呗,,,非常感谢,,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
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无锡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2)丁某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13.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钱某担任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问:(1)钱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钱律师如接受委托,应审查哪些内容?(3)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1)可以。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属于律师业务范围。应由律师事务所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对律师的指明要求。(2)应审查委托人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时效等。(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②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财产、证据保全;④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同学李某出面,委托××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为池某担任辩护人。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询问其是否参加了涉嫌的抢劫行动,池某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赵律师又询问了池某在被逮捕后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同时,池某也向赵律师咨询了侦查人员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侦查人员讯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权拒绝回答等问题。临走时,赵律师对池某说:“你放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对我说的都是实话,我一定能为你成功辩护。”而且赵律师还告诉池某,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检察院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一下。问题:(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学代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向其询问的内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权向赵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咨询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是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向池某宣传自己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可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并允许其作无罪辩解,同时可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3)有权;合法。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法律咨询。(4)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15.现年32岁的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便指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2)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张某在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种情形之下,才能为李某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2)应做的工作有: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④提出辩护意见;⑤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三种: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李某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6.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师,应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律师法》第34条和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A公司败诉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公司自身承担。
17.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试分析该案件。
答:(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2)我国的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院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当他看到对方担保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时,认为该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明纸样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该律师为掩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拒绝。该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送去名贵烟酒价值2000余元,同样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离律师队伍。问:(1)该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中的哪些规定?(2)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该律师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②《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出国留学到底值不值,怎么算?
其实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好的家庭(中产以上家庭)来说,留学并非值不值,留学可以说仅仅是一个正常的选择,不留学才是比较需要纠结值不值的问题。
那么能问到留学值不值这个问题的家庭,基本的情况就是,虽然可能也负担得起,但是家庭就要为之承担较大的压力,不管是老房子卖掉,还是父母的养老积蓄被清空,甚至借债,对于这些家庭来说,可以说是很难的,值不值这个问题在心里可能要盘算很多遍。
值不值对于大多数纠结的家庭来说,大概可以从两个方向来讨论吧。
第一是,长远利益。
此处考量基于,出国留学vs在国内读书的价值。学习专业知识这个是肯定都一致的目标。区别点在哪里呢?
首先,长远来看,国外生活、读书期间,视野开阔,了解到国内所无法切身体会的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这些或许很快就会改变你的人生方向,也或许只是熏陶渐染,在不知不觉之中改变你的格局和视野。
而这些改变,带给你的好处并非可以三言两语可以描述,带给你的坏处也并非一时半会儿说得清。全看你自己的价值观里,对于精神层面、视野方面的重视程度。
其次,短期来看,一些留学归来的同学,自主创业,有的是受到国外商业模式的启发,一些海龟直接投身留学生教育、留学申请等业务,利用市场需求进行创业。
但是也有一些留学生在海外没有禁受住毒品、笑气等不良诱惑,奢靡生活,浪费金钱,损坏身体,这些不良影响一定是始料未及的。
第二是,短期利益
此处重点考量在于,投资回报比。
虽然这种计算方式其实比较主流吧,“需要花多少年收回留学成本”几乎是所有对留学生调查的必问题。这个计算考量可以说是必要的考量,但是并不应该是占据你的考量的充分内容。并不意味着,投资回报比低,就证明留学不值得。
我们可以列举那位母亲是清洁工,全家省吃俭用送女儿去澳洲留学(雅思考了七次,双硕士共3年多)的案例。
首先,留学可以让她的女儿回国之后找到一个远比原本的学校本科生毕业更好的工作。薪资更高,待遇更好,发展前景更好。
其次,留学让她的女儿有了移民澳洲的机会,双硕士的背景,在澳洲找相关的工作更有竞争力,澳洲社会福利好于国内,今后女儿接父母一起去生活,不失为全家移民的好几回。
同时,留学让她的女儿实现了梦想。
再者,这份留学成本是家庭债务,今后需要共同偿还,而显然如果举债去做别的投资,连续20多年担任清洁工的母亲可能并没有这方面的机遇,留学是他们全家的机遇和挑战。女儿的勤奋和执着则是抓住机会并且利用机会实现家庭小康的保险。
而对于中产家庭,这份投资回报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算法了。
第三,再不济,留学亏了怎么算?
有些人可能对留学有着较高预期,而回国之后,由于对工作的要求高,或者家里已经安排了其他出路,留学没有对你起到“提升起薪”的短期效益,但是至少有“留学履历”和“学术训练”、“海外视野“的隐形增益,这些本身是可以在很多企业招聘中被重视的元素。
如果你没有选择家里的出路,那么在正当的企业招聘中你就是得到了优势,也体现了价值。
有一个有趣的案例,六年前,家里卖了老房子套现100万给女儿出国留学,腾出30万买了新房子付了首付,买了地段偏一些的郊区的一套200万的房子,两年后,又买了一套房子价值300万付了首付,六年后女儿毕业后,两套房子价值分别上涨到400万和450万,而女儿回国在父母所在城市只找到2000底薪的销售工作,只好托人介绍让女儿进了一家国企工作,月薪5000.
从数字上看,似乎买房赚得更多,投资教育反而变得很鸡肋,但是事实上呢?
首先从投资风险来看,房地产作为众多投资标的之一,如果你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储备或者投资眼光,只是因为自己需要房子所以买了住,这样的投资收益可以说是意外收获了。
房价涨或者跌,赚或者赔都不重要,解决刚需才是买房的真正目的,所以这项决策并不具备一开始就进行投资回报对比分析的条件。
反而,当你留学学了经济学、房地产的相关知识,并且一直观察相关行业动向,回国之后找到了房地产的投资规律,进一步进行专业投资,这难道不是更有收益的方式吗?
而留学这件事,确定的就是一项稳赚不赔的教育投资。这个收益是终身的,并不是一年两年就可以变现的。姜思达的话来说,“你可以一年整成一个范冰冰,但是你不能一年读成一个林徽因”。人的价值是无限的,投资人是远比解决刚需更为重要的绝对正回报收益,风险仅仅在于收益的大小和收获的时间。
因为你绝对不能想象,马云当年去了一趟美国,就做了一个阿里巴巴,搞出了淘宝。如果去的人是你,不一定能做出来这么大的成就,但是就算不是大公司,只要是能够让你发挥了如果不去留学就做不到的潜能,难道不就是可能性吗?这种可能性是无穷无尽的。
留学――对未来无限可能性的发掘
人生在世,草木一秋,有几个人真正地开发了自己的所有能量呢?如果有这样的机会,有这样的精力,有这样的能力,为什么不去尝试呢?
当然,本人并不是在这里鼓吹留学就比国内好。只是说,对于有能力、有条件、有需求的角度看,如果对于你来说,在国内无法找到更好的可能性,毕竟国内读书如果高考成绩不好,要读一个好的学校难度较高,或者你对国内的教育体制存在疑问,你对国内的大学存在天然的排斥,你对国外留学充满了向往和憧憬,都会成为你选择留学的重要理由,而非仅仅是计算短期的收益成本。
既然已经有了打算,又有条件,又何必在乎那么多,未来就是要靠自己去闯,留学能闯出什么样的天地,你自己或者你的家人,都是期待着美好的未知。
当然一旦留学成本已经上升到一定的程度,影响到你和家人的生活质量,甚至影响到父母的养老,那么留学相应带来的压力也都是你必然要肩负的,改善家庭,孝敬父母,成就自己,多重的压力可能给你无穷的动力,让你达成超乎一般的成就,但是一旦稍有挫折,也可能成为压垮你的稻草。
世间太多事,没有定数,既然你可以确定自己的心愿,可以确认未来要想着好的方向努力,那么又何必去仔细盘算留学这项投资的确切收益呢?只有你自己知道,你的留学跟别人的留学不一样。你对得起自己的留学经历,没有荒废学业,没有虚度光阴,也没有封闭自我。
相信,大多数选择留学的人,一定不会斤斤计较于起薪比国内的毕业生高了几千几百块,而是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的未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就像日本的江歌遇害案,江歌的妈妈在接受媒体采访中,被问道“是否后悔送江歌来留学,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江歌妈妈的回答是“日本留学是江歌的心愿,她在日本这一年,非常努力,获得了自己人生的成就感,我相信她也不会后悔这段经历的”。
是啊,难道人不应该追随自己的心愿向着美好的目标前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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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都需要什么条件啊
一、出国留学条件:
1、学历:申请大学本科课程者,学历至少是高中毕业;而申请硕士课程者,则必须是本科毕业,拥有学士学位。除了学历达到要求之外,在申请学校和专业的时候,还要考虑个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及兴趣等是否符合对方的要求。
2、语言:各个留学国家对语言都有要求,英国留学等英联邦国家主要是看雅思的成绩,一般需要申请者雅思达到6.0以上。而北美地区的话,是以托福为标准的,一般申请者的托福成绩要达到90分以上。一些不以英语为考核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语言要求,比如日本、德国、法国。当然,不同的学校和专业也会对语言有不同的要求,请大家多关注各大院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3、经济:经济条件是必要的条件,拿几个主要的留学国家来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一年的留学总费用在30万以上。学制的话,本科一般需要3-4年,而硕士则要1-2年。
二、《出国留学签证》资料所示:
1、学历、语言、经济这三者是出国留学的必备条件,包括签证方面。在一个人所持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章),或贴上一张标签,盖章或标签带有清晰的说明文字,指明持有人进入该国的事由、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许可。一个人如果想出国旅行、定居或者留学、结婚等,除了需要持有护照以外,还应该持有相应的签证
2、出国留学签证的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签证则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签证一般都签注在护照上,也有的签注在代替护照的其他旅行证件上,有的还颁发另纸签证。
3、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移民签证是一张A4大的纸张,新加坡对外国人也发一种另纸签证,签证一般来说须与护照同时使用,方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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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出国留学须知信息:
1、2015年3月法国高等教育署表示,高考成绩将不再作为高中毕业生申请法国本科的硬性要求,没有高考成绩的学生可以利用会考成绩申请法国大学。
2、“80所法国公立大学对留学生不收取任何学费,只要求缴纳大约3000元的注册费以及相应的保险费。”留法学生将受到与本土学生同等的学费待遇,并且留学生能够享受“一国留学,多国经历”,因为大多数的法国院校会设置交换生,与其他法语国家的学生交换学习。
3、“留学生在国内取得为期一年的申根签证,在法国将会置换为相应的身份证,拿到身份证后可以在申根区内自由出入。”已经在法国的留学生只要成绩合格,就可更换期限为2-3年的新身份证,不用再每年更换一次。
4、“在法国求学,社会实践、出勤率、作业都很重要。”学生遇到问题时,先要与教授预约才能实现沟通,并且学生不仅仅要上课做好笔记,更需要充分利用假期时间进行社会实践与打工。留法博士与硕士毕业生在实习阶段结束后,寻找工作的时间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E5%87%BA%E5%9B%BD%E7%95%99%E5%AD%A6"target="_blank">百度百科-出国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