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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04:14
一、建设监理制及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建筑法和“条例”规定承包单位有以下质量义务三、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行使质量否决权四、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或不良记录五、隐蔽工程或检验批(工序)的验收应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监理工程师行使的权利: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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