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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8日 02:07
消防系统的通风换气次数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有不同的要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般要求每小时至少换气10次。
燃油锅炉房:
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
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内,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灭火后的防护区: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
通风宜按6次/h设计。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应设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可取4次/h-6次/h。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
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系统在不同场所的通风效果,以达到最佳的通风效果和安全性。建议在设计和实施消防系统时,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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