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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8日 07:29
不能。
为加强林州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林州市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林州市全域;禁放时间为全年,长期禁放。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引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要全面加强禁售禁放巡逻、排查力度,确保不出现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行为。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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