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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绩点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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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成绩在90分至100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4; 

考试成绩在85分至89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3.7; 

考试成绩在82分至84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3.3; 

考试成绩在78分至81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3.0; 

考试成绩在75分至77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2.7; 

考试成绩在72分至74分者,其学分绩=

该课程的学分数×2.3; 

考试成绩在68分至71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2.0; 

考试成绩在65分至67分者,

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1.7; 

考试成绩在62分至64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1.3; 

考试成绩在60分至61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1;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其该课程的学分绩为0,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2.该学期的总学分绩=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相加。

3.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一学期的总学分绩/该学期取得的总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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