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知识乐生活
小常识带你一起快乐生活
发布时间: 2024-04-25 09:26:46
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