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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即北京职工最多可以休超过7个月的产假,具体天数计算如下=98天(国家规定)+30天(生育奖励)+1-3个月(单位批准弹性假期)=最多超过7个月假期。来源: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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