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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04 06:22:20
不能只有首次购买的税控盘才可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表示,2011年12月1日(含当天)以后,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通知规定由增值税纳税人自行负担有关费用,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